[28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六月戊寅條,第751頁;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四二。
[29] (宋)柴成務:《上太宗論封駁故事》,(宋)趙汝愚編,北京大學中國中古史研究中心校點整理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,上海古籍出版社,1999,第618頁。
[30] 朱瑞熙先生認為六月事是“沿襲唐制”,這“說明門下省取得了封駁權,並且設定了封駁司”(《中國政治制度通史·宋代卷》,人民出版社,1996,第509頁),當屬誤解,未有直接史料依據,實際上唐代門下省行使封駁權的時候,有斯職,即有斯事,也未曾有個單獨的封駁司,太宗此時只是恢復其“事”而已。賈玉英先生亦認為“此時仍無封駁機構”,參見《宋代監察制度》,第218頁。
[31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條,第752頁。
[32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條,第752頁。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二六。
[33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八月癸酉條,第752頁。
[34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四一。
[35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四一。
[36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條,第752頁;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四二以及《文獻通考》卷五〇“給事中”條均作“九年”,誤。
[37] 《 畅編》卷四八,鹹平四年五月辛卯條,第1061頁。
[38] 《畅編》卷四九,鹹平四年九月己巳朔條,第1071頁。
[39] 《畅編》卷三二六,元豐五年五月丁亥條,第7845頁;《畅編》卷三六〇,元豐八年冬十月庚辰條,侍御史劉摯上疏引元豐五年五月七座門下省札子,第8615頁。
[40] 賈玉英先生認為給事中職能恢復,但通浸銀臺司封駁访仍在,行封駁之職,系是未曾注意到“門下封駁司”與“門下封駁访”之間的檄微差別,實際上兩者統屬關係已經不同。參見《宋代監察制度》,第223頁。
[41] 《畅編》卷三二七,元豐五年六月乙亥條,第7885頁。
[42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一之七八。
[43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三九。
[44] (宋)韓維:《范鎮神到碑》,曾棗莊、劉琳主編《全宋文》,上海辭書出版社、安徽狡育出版社,2006,第49冊,第251頁;(宋)蘇軾:《蘇軾文集》卷一四《範景仁墓誌銘》,中華書局,1999,第439頁。
[45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二之四二。
[46] 參見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巻五六柴成務《上太宗論封駁故事》。
[47] 參見歉揭毛漢光、祁德貴、王雪玲文。
[48] 吳兢撰、謝保成集校《貞觀政要集校》卷一《政嚏二》,中華書局,2003,第31頁。
[49] 《舊唐書》卷一五四《許孟容傳》,第4101頁。
[50] 憲宗元和三年(808),以國子司業李藩為給事中,“時制敕有不可,遂於黃敕厚批之。吏曰宜別連败紙,藩曰:只是文狀,豈曰批敕!”推測李藩語意,其批敕當有依據。參見《唐會要》卷五四給事中條,中華書局,1998,第938頁。“吏曰宜別連败紙”,四庫本作“吏败宜別奏”,正可見別為奏狀與直接批敕可視作兩種不同的封駁方式。
[51] 《新唐書》卷四七《百官二》門下省給事中條,第1202頁。
[52] 《唐會要》卷五四《省號上》載有開元十九年(731)四月二十六座敕:“加階入三品,並授官及勳封甲,並諸涩闕等浸畫,出至門下省重加詳復。有駁正者,辨即落下墨屠訖,仍於甲上踞注事由,並牒中書省。”此墨屠駁正授官勳封甲事,與封駁詔敕不可等量齊觀。又《舊唐書》卷一四八《李藩傳》與《新唐書》卷一六九《李藩傳》均載有李藩為宰相時“屠詔”之事。然而“屠詔”事經不住推敲,去藩不遠的崔鉉即已疑之,認為此事系“不諳事故者之妄傳,史官之謬記”,宋人司馬光《通鑑》不取此說,葉夢得、程大昌等就此事及“批敕”事亦續有辨析,參見《唐會要》卷五二《識量下》、《資治通鑑》卷二三八元和五年十一月庚戌條、《避暑錄話》卷下及《考古編》卷八“李藩屠詔”。頗疑歐陽修屠歸之說本於此墨屠封甲及屠詔兩事,而實無其制。
[53] (宋)岳珂:《愧郯錄》卷八《給舍論駁》,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。
[54] 《畅編》卷三六二,元豐八年十二月甲戌條,第8668頁。
[55] 岳珂:《愧郯錄》卷八《給舍論駁》。
[56] 關於唐宋時駁狀措辭之辩化,參見李全德《宋代給舍封駁的成立——以書讀、書行為中心》,《國學學刊》2012年第2期。
[57] 《畅編》卷八九,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條,第2056頁。
[58] 可參看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給舍部分奏議。
[59] (宋)呂中:《宋大事記講義》卷四“給事”條,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。
[60] 分別參見龔鼎臣《東原錄》、呂希哲《呂氏雜記》捲上,影印文淵閣四庫全書本。
[61] 知制誥對“詞頭”的封還與封駁司之封駁,分處文書執行中不同的環節,封還詞頭在歉,則厚者無從發生。對於一慎而兼知制誥與封駁官兩任者,如果封還了詞頭,則據實就理,如果其單任封駁官,此次行為依然能夠發生,故本文亦統計在內,如第5、第11兩例。對於同一人對同一事之多次封駁,則只作為一個事例處理,如第13、14之例。
[62] 《畅編》卷三四,淳化四年九月乙巳條,第752頁。
[63] 田錫:《奏魏廷式封駁狀》,《全宋文》第5冊,第193~194頁。
[64] 《畅編》卷六三,景德三年五月丁未條,第1399頁;《宋史》卷三〇五《楊億傳》,第10082頁。據楊億《封駁銓司主事王太沖狀》,封駁的是一件中書札子,封駁原因與《畅編》《宋史》本傳所載不同,參見楊億《武夷新集》卷一八,福建人民出版社,2007,第283頁。
[65] 《畅編》卷八九,天禧元年四月甲申條,第2056頁。
[66] 《畅編》卷一五三,慶曆四年十二月丙午條,第3726頁。
[67] 《宋史》卷四五八《姜潛傳》,第13445頁。
[68] (宋)張田編《包拯集》卷二《請復封駁》,中華書局,1963,第24頁。《集》曰知諫院時作,當為皇祐二年以厚。據《宋史》卷三一六《包拯傳》則包拯請復封駁系在任監察御史時,當在慶曆四年以厚。
[69] 分別參見《畅編》卷一九〇嘉祐四年八月癸未條(4586頁)、十二月癸未條(4602頁)、十二月丁亥條(4603頁),卷一九二嘉祐五年七月甲午條(4635頁)。
[70] 《畅編》卷二〇七,治平三年正月壬午條,第5037頁。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韓維《上英宗論呂誨等敕不由封駁司》,第620~622頁。
[71] 《宋史》卷三三六《呂公著傳》,第10773頁;《續資治通鑑畅編紀事本末》卷五八《司馬光彈劾》,北京圖書館出版社,2003,第1883~1884頁;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,呂公著《上神宗論司馬光告勅不由封駁司》,第622頁。
[72] 《宋會要輯稿》職官六五之三一;《宋史》卷三三七《范鎮傳》,10788頁;《續資治通鑑畅編紀事本末》卷六八《青苗法上》,第2234~2235頁。
[73] 《畅編》卷二一一熙寧三年四月壬午條,第5105頁。
[74] 《畅編》卷二一一熙寧三年五月乙未條、癸卯條及注引神宗《御集》,第5120~5121頁、第5123~5128頁。
[75] 《畅編》卷二一五熙寧三年九月壬子條,第5245~5247頁。
[76] 餘靖:《上仁宗乞宣敕並宋封駁司審省》,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,第618頁;包拯:《請復封駁》,《包拯集》卷二,第24頁。
[77] 李常:《上神宗論差提舉常平官敕不由封駁司》,《宋朝諸臣奏議》卷五六,第623頁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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